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设定特别程序)
许可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依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申请依据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乡镇计生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审查意见。
③初审机构(乡级)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审查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法制股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
②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基层指导股通知乡镇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上报生育证审批小组审批;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管计划统计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
3、时限:即时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局基层指导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准予许可的,发放《再生育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送传给申请人。
②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③按要求将许可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