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铁路安全环境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函》 (湘铁治理办函[2023]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铁路专用线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责任
1.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 号)、《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61 号公告)、《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7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8]70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是辖区内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实施。
2.市整治办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各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加快推进安全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各县市区整治办参照市整治办做好相关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相关县市区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确保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具体要求
(一) 相关县市区既有地方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尚未完成的,各相关县市区要在收到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或者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建议方案一个月内,完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产权单位)负责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按规定设立标桩。
(二)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 30日内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公告。未完成安全保护区划定的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作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
(四)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投资等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建设项目时,要按规定控制新建或改建工程与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有效距离。
(五)市、县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但对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划定前既有的建(构)筑物等问题,要会同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本着“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引发社会矛盾;我市既有和新建的铁路专用线在划定安全保护区后 1个月内,要依法建立铁路“双段长”制并报市整治办备案。
(六)我市在用的铁路专用线应在 2023 年 10月底前完成安全保护区划定并设立标桩,停用的铁路专用线要在恢复营业前完成安全保护区划定。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已纳入省对市、县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范畴。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3年4月)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要及时对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摸底排查 (2023年5月)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要对辖区内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及时上报。
(三)完成时限(2023年6月-10月)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相关部门、产权单位要明确要求,压实责任,确保在 2023 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切实压实责任、制定方案、扎实推进、加强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我市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划定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