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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6”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编稿时间: 2020-10-10 来源: 应急管理局 作者:未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6”

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6”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临应急〔2020〕8号)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请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提出的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为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单位必须举一反三,落实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在接到事故批复后30日内,请你局及时将本批复意见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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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6”

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6日16时50分许,云溪区新达机械租赁行承包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碳罐、结晶罐的保温维修工作。在进行罐体保温维修工作时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岳阳市、我市高度重视,相关领导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迅速成立调查组,尽快查明原因,排查风险,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稳定。

2020年4月13日,临湘市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办常务副主任李美波任组长,市应急局、总工会、公安局、纪委监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确定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和改进工作措施的建议,经调查组认定,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6”高空坠物物体打击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甲方: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乙方: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以下简称乙方)

3.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负责人是刘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老纺织厂,注册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登记机关时间2018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出租、设备拆除、安装就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工业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工业园滨江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战,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9月5日,营业期限:2016年9月5日至2036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签订合同情况

2019年7月28日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签订了《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协议》,2019年10月15日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委托彭振海个人和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安装、折除、起重业务后,擅自与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罐体保温协议》,两份协议时效为一年。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严格审查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的资质,导致彭振海套用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公章,承接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罐体保温业务。

(三)其他情况

事故高空坠物的实地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为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晶车间8号罐体处,罐体外包材料两块彩钢瓦片(属性为铁片,长3.4m,宽1m,两块总重量为21.8kg)从结晶车间二楼(高6.4m)栏杆处滑落下来,结晶车间二楼栏杆离地面7.4米,结晶车间2楼地板离地面6.4米,结晶车间一楼滴水处离伤者倒地头部4米远,坠落物罐体保温外包装材料彩钢瓦片长3.4米,宽95厘米,厚度为2毫米,重9公斤,死者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是合作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6日下午4点23分,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委托人彭振海在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晶车间进行罐体保温维修施工。现场负责人彭振海安排杂工彭国友到结晶车间8号罐体处帮忙,彭国友就在8号罐体底部把保温材料彩钢瓦片搬到结晶车间2楼8号罐体旁边,结果在安装的时候发现,在2楼安装不了,要从8号罐体底部开始安装,于是彭国友又把保温材料彩钢瓦片从结晶车间的2楼搬下来,16时50分在搬运过程中,走到二楼右侧栏杆处准备转换手时,彭国友就把保温材料彩钢瓦片搭在二楼栏杆上,不慎滑落下来,导致保温彩钢瓦片直接从2楼栏杆处滑落下来,砸中了徐文康的头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之后,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现场施工负责人彭振海听到彭国友呼叫后,立即通知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元艳赶到现场,看见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委托人彭振海聘请从事罐体保温工种作业人员的徐文康躺在了结晶车间8号罐右侧4米处的草坪上,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启动了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封锁现场,增设警戒线,对伤者进行了简单的包扎,然后又拨打了儒溪卫生院的电话,在17时5分左右儒溪卫生院的医生赶到现场,对伤者徐文康进行简易包扎救治,17时10分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后,何元艳当即要求120急救车把伤者直接送到岳阳市一医院东院进行抢救。何元艳和彭振海也随同到岳阳市一医院东院急救,伤者徐文康于当天22时30分,经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发生后,21点50分临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了解情况,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要求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立即开展安全大排查,立即停工、停产进行整改,不消除安全隐患,不允许开工生产。

(三)事故善后情况

伤者徐文康死亡后,一次性赔偿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并签订赔偿协议。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死者:徐文康,男,45岁,群众,系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委托人彭振海聘请从事罐体保温工种作业人员,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铺人,身份证号码:43060319750616****。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彭国友在搬运罐体外包装材料彩钢瓦片时操作不当,导致瓦片从结晶车间二楼掉下砸中徐文康头部,导致徐文康死亡。

2.死者徐文康安全意识淡薄,上岗作业未戴安全帽,导致罐体外包装材料彩钢瓦片滑落掉下时直接砸中头部接触,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

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委托给彭振海无资质的个人去使用。

2.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未严格审查外包单位及委托人的相关资质。

(2)施工现场作业无安全管理人员指挥。

(3)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无安全隔离带。

3.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2020年对辖区内外包作业施工现场未进行排查、检查,对事故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文康,群众,现场从事罐体保温作业人员。进入厂区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戴安全帽,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责任追究人员

1.刘新,群众,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负责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委托彭振海与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安装、折除、起重业务,对彭振海套用公章擅自与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湘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彭振海,群众,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委托到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洽谈相关业务的委托人,套用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的资质,个人无资质承接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罐体保温业务,并且对自己招聘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无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查处。

3.李永战,党员,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疏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建议由临湘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何元艳,群众,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临湘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议撤销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元艳职务。

5.邹志,群众,专职安全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外包公司到本公司的现场作业人员无任何管理措施,建议由发证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吊销安全员资质证书。

6.向勇,群众,安全环保部工作人员。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在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的力度不够,没有让所管辖企业更严格的执行上级的相关要求,未能监督指导检查企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湘工业园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向勇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谢光宗,党员,安全环保部部长。工业园区安全环保负责人,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控到一线工作岗位上力度不够,没有让企业更严格地执行上级的相关要求,未能监督指导检查企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湘工业园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谢光宗给予诫勉谈话。

8.沈映林,党员,工业园副主任。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控到一线工作岗位上还存在不足,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湘工业园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沈映林给予提醒谈话。

(三)其他处理意见

1.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临湘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给予行政处罚。

2.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临湘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责成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报工业园、市安委办。

3.责成市工业园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安委办约谈市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4·06”高空坠物砸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也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为认真吸取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承接相关业务对作业现场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安全。

2.云溪新达机械租赁行在承接的施工作业现场要安排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将资质转借给无资质个人。

3.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商责任制,从严审查所有施工外包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并严格实施,杜绝已包代管情况。

4.市工业园区要痛定思痛,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开展临湘市工业园区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从源头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