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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食药监案罚[2016]12号

编稿时间: 2016-11-21 来源: 原创 作者:临湘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临湘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食药监案罚[2016]12号

当事人: 李红兵

地址(住址):    临湘市福桥路西街                     邮编:  4143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执业许可证编号PDY00398243068217D211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红兵      性别:   男       职务:

违法事实:201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发现当事人购进药品“羚贝止咳糖浆”(生产厂家:吉林省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51293,国药准字:Z22021987,规格:10M*10支,生产日期:2015.12.16有效期:2018.11)共20盒,购进单价20元/盒,货值金额共400元。该批药品于2016年4月16日购进,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本局于当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相关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和本案有关的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记录,购进药品的相片,证明当事人进货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二)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三)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或者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的行为。

本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临市)食药监 听告[2016 ]    2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8-4429010400064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