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公示
实施机关
临湘市农药管理站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42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许可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受理与审批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市农药管理站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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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经申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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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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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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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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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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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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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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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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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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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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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条件 |
从业总人数 |
其中业务员 |
技术员姓名 |
学历证明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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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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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仓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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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来源 |
安全设施 |
电脑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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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基层农技部门意见: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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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签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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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经许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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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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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2、单位性质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填写;3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