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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特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投资〔2017〕332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6号)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督查室(湘政督函[2017]43号)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抄送:机关各处室(局、办)。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
附件:
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慢问题督查整改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每一笔钱都要花在明处、用出实效”的要求,加强常态化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督查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对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专项督查。在开展2015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整改工作的同时,为进一步做好专项2016年督查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6号)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家要求
1、全面摸清本地区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底数,逐项落实省、市(州)、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和发改部门的具体联系人,细化督查责任,明确督查任务,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督查工作台账。
2、从4月开始,要对本地区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持续开展跟踪督查,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项目建设等工作。对已开工项目,要及时了解建设和进展情况;对未开工项目,要深入分析原因,督促其加快进度,尽快开工。
3、各省(区、市)于7月15日、10月15日和2018年1月15日前,分别梳理汇总本地区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至2017年上半年底、至三季度底、至2017年底的建设进展情况,总结主要成效和经验,分析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形成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填报“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和“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2)。
二、我省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1、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督查。各市州、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督查的组织领导,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早开工、早配套、早见效,为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督办落实,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和异地交叉督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发改委将定期组织专项稽察和抽查。
2、建立按季度调度通报机制。从4月份开始,省发改委对全省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按季度调度。区分不同投资专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发改委相关业务处室分别梳理汇总本处室负责的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至2017年上半年底、至三季度底、至2017年底的建设进展情况,总结主要成效和经验,分析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分别于7月5日、10月5日及2018年1月5日前,形成报告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后送投资处汇总,并填报“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和“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从二季度开始,省发改委将报请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按季度通报各地区、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进展情况。
3、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压实责任。(1)省发改委。投资处负责按要求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督查室。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摸清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底数,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布置和督促市州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按时梳理汇总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稽察办负责核查各地上报情况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2)省直相关部门。加快省本级和本系统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对省本级项目逐项落实项目具体联系人,按省发改委各相关业务处室的要求,及时如实对口报送进展情况,对2017年底前确实不能开工的项目,要按照发改投资[2016]2506号文明确的权限,报省发改委申请调整。(3)市州及县(市、区)。各市州及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按照“应开尽开、能开尽开”的原则,督促加快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出实效。区分不同投资专项,建立市、县两级督查工作台账,按项目逐项落实市、县政府督查机构和发改部门的具体联系人,按省发改委各相关业务处室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2017年底前确实不能开工的项目,要按照发改投资[2016]2506号文明确的权限,报省发改委申请调整。
4、加强督查稽察。一是集中督查。结合省发改委半年大调研活动,由委领导带队,分头赴14个市州督促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二是专项稽察。由省发改委稽察办牵头,会同委内相关处室,于7月上旬、10月上旬、2018年1月上旬,对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报送的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现场核实,严肃查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附件:1、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2、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附件1:
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
省份 |
市县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单位:万元) |
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单位:万元) |
是否 开工 |
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
项目督查人员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填表说明:1、请用EXCEL编制表格,切勿调整表格样式,保持序号项目对应关系不变,项目名称与投资计划保持一致,“市县”栏填报格式为××市(州)××县(市、区)。2、请按处室并分不同的中央投资专项逐项填列。3、7月5日、10月5日和2018年1月5日前,请分别填报至2017年底、至三季度底和至2017年底数据。4、标有密级的计划中的项目不需填写;下达中央部门、中央单位的项目不需填写。5、对于调整过项目的投资计划,按调整过的项目填报;以切块下达、打捆方式下达的项目,务必填写分解后的具体项目。6、同一个项目填累计下达的中央资金。7、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的项目,开工日期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动工(包括正式打桩)的年月;在此以前的各项施工准备,如地质勘察、拆除旧建筑物、三通一平及辅助工程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如技改项目),开工日期指安装工程开始的日期。开工日期有具体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认定。其他特殊项目开工情况的认定,以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为准。8、“是否开工”栏,请直接填写“是”或“否”;已开工项目,请在备注栏注明开工日期,格式为××××年×月。9、在“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栏,对已开工项目,请用100字左右,写明实物工作量、完成投资比例等进展情况;对未开工项目,请用150字左右,写明未开工主要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安排。10、已经调整或准备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已调整”或准备调整。 |
附件2:
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开工情况 |
未开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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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项目数 |
开工项目总数 |
开工率 |
开工项目总投资额 (单位:万元) |
开工项目中央 预算内投资额 (单位:万元) |
未开工 项目数 |
占总项目 比例 |
未开工项目 总投资额 (单位:万元) |
未开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额 (单位:万元)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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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请用EXCEL编制表格。2、请按不同的中央投资专项进行填列。3、7月5日、10月5日和2018年1月5日前,请分别填报至2017年上半年底、至三季度底和至2017年底数据。4“新开工项目数”、“未开工项目数”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新的变化数据。5、“中央预算内投资额”指累计下达的中央资金。6、2017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已经调整和准备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数及占总项目比例、涉及投资规模比例等情况,请在“备注栏1”中注明。7、本地区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额、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额请在“备注栏2”中注明。8、本表的数据须以附件1的数据为基础汇总形成,数据须保持逻辑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