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民生改善 > 公共资源配置 > 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

关于同意提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批复

编稿时间: 2014-12-11 00:00 来源: 临湘政府网 

市房产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提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12年起对保障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困难标准,由原来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家庭),提高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的家庭);

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平方米提高到13平方米;

3、廉租住房单位面积每月每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调整为:

户口所在地

户类

补贴标准

(元/人、月、m2

月补贴款(元)

年补贴款(元)

长安街道办事处及桃矿街道办事处

1人户

6.54

85

1020

2人户

3.65

95

1140

3人户

2.56

100

1200

乡镇

1人户

5

65

780

2人户

2.88

75

900

3人户

2.18

85

1020

特此批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