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切实发挥审计工作在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为建设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2、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发现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发现各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及好的做法、经验,维护经济社会安全,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3、依法审计,秉公用权。依法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强化作风建设,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二、发挥审计促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
(三)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宏观调控部署与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发挥政策的正确导向和积极效应,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四)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监督好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按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财政审计思路,将所有公共资金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推动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预决算管理体系。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要求,加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使用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奢华建设等情况的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五)维护经济安全。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信息、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六)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着力揭示和反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推动强民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以及湘江流域、环洞庭湖等重点区域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促进完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七)推动深化改革。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问题导向,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为建立健全相关改革措施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
(八)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九)推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十)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把政府收支、民生改善、资源环境、工程建设、国有资产处置、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遵守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四、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十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给审计监督工作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十二)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财政、税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业务、财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备份等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必要的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十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情况,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检查。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强化协调配合。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
五、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四)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深入分析原因,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十六)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六、提升审计能力
(十七)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优化审计干部知识结构,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审计队伍。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一般不得调任;严格核定审计机关的领导职数,严禁超职数配备审计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新调入人员,一般应具备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十八)推动审计方式创新。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全省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着力开展全省重大项目审计,对三农、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资金和项目,每年选择部分开展专项审计,确保发挥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创新电子审计技术,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构建审计数据系统,推动财政、税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十九)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科学划分审计机关岗位职责,实行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执行等权能相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推动各级审计机关统筹内设机构设置,加大整合力度,提升审计工作效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保障审计信息化建设、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等所需专项经费。严禁审计工作经费与审计收缴挂钩,实行审计工作外勤经费自理,保证审计执法的独立、客观与公正。
(二十)全面整合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和工作制度,合理配备人员,使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内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掌控国有资产较多的国有企业以及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行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积极推进国家建设项目结算、事业单位资产债务清理等审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方式完成,适应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研究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应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并高度重视审计成果运用,把审计机关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单位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计划、项目组织、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完善检查、考核等机制,建立健全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二十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完善审计公告程序和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其余审计项目均应逐步向社会公告;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凡进行公告的审计项目,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审计整改情况应对外公告。
(二十三)有序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审计监督的层次和水平。在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前,省审计厅要做好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市、县两级政府不得随意调拨、变更审计机关的资产产权;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不得违规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