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4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行,对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等方面有了新的明确规定。
《规程》指出,税务机关要保留受理纳税人自主申报车船税的职能,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方便纳税人及时拿到税款;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规程》给纳税人带来的福利有: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