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稽〔2016〕13号
关于对临湘市桃林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三期”二标段项目的稽察处理决定
临湘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30日,根据市纪委《关于落实葛建、古楚清、李凯辉有关信访问题的意见的函》,我局派出稽察组对临湘市桃林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三期”工程二标段项目进行了稽察,稽察发现该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168.75万元未进行重新公开招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及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处以经济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上缴市财政。
以上罚款10000元,应当于2016年2月3日前以自有资金缴入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款结算户,开户银行:临湘市建设银行,账号:43001680066050002980。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提请临湘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16年1月19日
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