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湘工作,方便非湖南户籍人才在湘工作、生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是指非湖南户籍人口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我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
(四)海外留学人员、华侨、华人中的高级人才;
(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三条 《湖南省人才居住证》是符合本规定的非湖南户籍人才在湘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本省使用。
第四条 《湖南省人才居住证》的审核机关是省、市(州)人事厅(局),发证机关是各市州公安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可为其申办《湖南省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湖南省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聘用(劳动)合同书;
(四)聘用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经省、市(州)人事厅(局)机关审核符合申办《湖南省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单位住所地的公安局办理《湖南省人才居住证》。
第八条 《湖南省人才居住证》由本人携带,如该证遗失,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第九条 《湖南省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二年。续办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按原有程序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第十条 《湖南省人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与本省《居民户口簿》具有同等效用,凭此证可享受具有当地居民身份的同类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市、州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湖南省人才居住证》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