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动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我省其他地区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口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审核签发机关根据不同情况,签发不同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第四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居住证的受理
第五条 居住证的受理单位为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居住证的申请后,应当提供《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住所证明;
(3)婚育证明(18—50周岁的育龄妇女);
(4)近期彩照1张(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需要提供,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证照片);
(5)申请3年、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还应提交本人申请、工作合同;
(6)原持有居住证的,应当交还原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在收齐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并在《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开具申领回执给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耐心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住所信息等录入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对比对没有照片的,还应采集照片信息。不具备照片信息采集条件的,应当将照片寄送居住证签发机关采集。
第三章 居住证的审核签发
第九条 居住证的审核签发机关是县市(区)公安(分)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授权派出所审核签发。
第十条 县市(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要认真审核居住证的相关信息。与常住人口信息完全一致的,审核通过;与常住人口信息不一致或没有常住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要留存专门的调查报告。经调查确认无误的,审核通过。不能认定的,不予办理居住证,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或通过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告知申请人。没有照片的,要采集照片信息。原持有居住证的,应当核实原居住证是否收缴,对没有收缴的,应当通知受理单位在发证时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在5日内制作居住证并发放到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在2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一般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对确需居住较长时间,在暂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能提供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签发有效期3年、5年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 审核签发机关要按居住证的签发要求签发居住证,保证居住证的制证质量。有错误信息或无照片信息的不得制作居住证。
第四章 居住证的延期、变更与补办
第十四条 办理居住证延期、居住证住址变更登记或因居住证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受理单位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在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
办理延期的,收缴原居住证,重新签发居住证。
居住证信息变更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收缴原居住证,按重新申领的程序办理。
居住证过期重领、遗失补办的,按重新申领的程序办理。对过期的居住证应当收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要及时对居住证申领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