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街道办事处及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修订。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预报、执行、管理、监督检查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规划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权限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 | |||
2 | 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信访、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 负责监察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 |
负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 |||
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 |||
承办局领导批转与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对重大信访件及时汇报,防止越级上访,对已交办与各股室所的信访案件,督促检查、及时处理 | |||
3 | 制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 拟订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 | |||
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 | |||
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的整理检查验收 | |||
开展农业区划的有关工作 | |||
4 | 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督;组织和指导矿界确权、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负责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资产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 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 | |
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 | |||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确认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和权属管理办法,承办跨市(市)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 |||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 |||
5 | 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乡、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 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 |
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
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 | |||
贯彻实施国有非农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 | |||
组织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承担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产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市场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 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 ||
6 | 研究拟订农地转用管理办法 | ||
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 |||
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 | |||
7 | 依法管理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花岗岩、建筑用石、砂、粘土、地热水、矿泉水等各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市场的有序运行。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矿产地质和其它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申请地勘资金,并负责安排、监督、检查地勘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探的验证和监督管理,调处采、探矿权属纠纷 |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 |
依法进行采矿权授予、注销、变更登记 | |||
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 | |||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拟订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供需形势分析;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认定事项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 |||
8 | 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监督、防治地质灾害,编制实施年度地质防灾预案;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 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防灾预案 | |
组织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保护地质遗迹 | |||
提出地质灾害短期、一般灾害点的中期和临灾预报 | |||
提出或审批治理责任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组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 | |||
9 | 拟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 无 | |
10 | 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 储备资金专项使用 | |
储备土地举借贷款 | |||
11 | 国有土地收(回)购 | 拟定全市国有土地收回方案、实施国有土地收(回)购 | |
12 |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 无 | |
13 | 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 | 对储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权利受侵害 | |
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未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加以利用 | |||
14 | 拟制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 无 | |
16 | 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 无 |
二、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及案例 |
1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某市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
市农业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 |||
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发改等相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
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市国土资源局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渔业交通旅游等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3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区域总体规划提出地质环境建议;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组织设计审查和治理工程的验收工作;评审全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报告;监管矿山地质环境;对具有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认定意见;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资质 |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市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逐级上报。市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市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市应急抢险指挥部,市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市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市交通局、水利局、建设局等部门 | 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建筑等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
市气象局 |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 |||
市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 |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
4 |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市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以及海关部门联合执法。市公安局、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市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市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市工商局 |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 |||
5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某市国土局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市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
市环保局 |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6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 《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某市某铅锌矿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市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和该市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办矿安全生产措施审查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 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 |||
7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甲,党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5.4亩耕地进行厂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5.4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6万元。财政部门依法接收接收和处置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对甲作出党纪处分;如逾期未交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财政部门 |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 |||
公安部门 |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
纪检监察机关 |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 |||
法院 |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 |||
8 | 矿井关闭监管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市发改局 |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
市工信局 |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
市安监局 |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
市环保局 |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三、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好行政执法标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国土资源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矿产监督
矿产督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局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督察工作组织、指导和部署,负责督察员的培训、聘任、考核和解聘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市级部门设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察、组织及落实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察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不按勘察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利用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勘察设计或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恢复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勘查区块作业,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矿产督察员根据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3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抄送所在地市、市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相关股市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市级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自查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设区市、重点市(市、区)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市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市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3.收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市级开展检查和实地抽查;
4.形成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所在地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市(市、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批准后材料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市级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市局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市、市(市、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市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市局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
2.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七)项目规划审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资料;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台帐是否记录清晰、指标来源是否正确;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市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市(市、区)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验收。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市、市(市、区)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向上级汇报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等工作、并组织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卫片图斑核查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统一开展业务培训,开展随机督查;二是研究制定验收方案及验收标准,适时组织全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验收,结合上报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查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分类排序;三是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开展督查、验收;四是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直接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案件;五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市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各镇工业园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应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九)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5、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6、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2、对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土地督察等多种方式,发现土地登记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返回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局《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十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市、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主要管辖在全市范围内的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上级交办督办在案件
遇重大案件,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必要时,可请示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市、市级人民政府授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市、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察、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
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发布 |
地环股 |
0730-3735180 |
2 |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法规股 |
0730-3737238 |
3 |
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发服务 |
依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
测绘股 |
13487781333 |
4 |
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 |
接受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执法监察大队 信访股 |
12336 0730-3725384 |
5 |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及相关业务咨询 |
国土资源相关信息公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咨询,国土资源业务咨询。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 股室 |
0730-3727900 |
6 |
“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主题宣传 |
开展测绘法相关制度宣传 |
测绘股 |
13487781333
|
7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 股室 |
0730-3727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