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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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编稿时间: 2017-01-10 17:22 来源: 法制办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预测分析全市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有关财政问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财政发展战略和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  
编制地方财政五年规划,组织协调财政五年规划的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五年规划、经济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等相关协调工作,配合编制财政中期滚动规划  
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重要改革任务  
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分析财力变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补贴等宏观调控政策。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市与乡镇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 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组织财政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定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的综合性制度  
组织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准各市县、各部门拟订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办法  
拟定预算会计相关制度办法,负责市级财政总决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工作,指导市直单位预算会计及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会计工作;研究和推行政府会计改革  
拟定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推进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 研究制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  
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承担市直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类专项资金  
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决算草案。承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  
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市直预算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市和乡镇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逐步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健全乡镇财政体制。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组织、委托和督促市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对市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核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执收成本。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的审核、报批等事项    
研究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制度和办法;办理相关收入减免审批事项。     
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基础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全市非税收入报表及分析。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市直单位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5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市级预算缴、拨款,负责市级资金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与财政厅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工作。管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工作   
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推进和完善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拟定税收收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管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工作。负责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审批备案工作,研究制定市本级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    
5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审核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审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组织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    
审核、办理预算单位直接支付业务,指导、监督市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记账、对账、会计报表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管理支付凭证  
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核销等事项  
监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受理有关政策业务投诉  
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  
6 组织制定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审批政府采购事项,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编报政府采购信息。 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工作   
依法审批市本级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    
依法组织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备案,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收集、统计、分析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7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贯彻执行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对国家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地方税制建设提出政策建议;适时预测、分析税收政策调整对财政经济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负责地方财税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分析研究关税等进出口税收政策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对国家关税政策调整提出建议;组织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   
参与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税源调查和收入结构分析工作,参与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承办、督促指导一般增值税退税等税收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8 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市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执行;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统计、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资产调剂整合、资产监管以及机关节能等工作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行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负责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研究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资产报告制度和数据共享机制;按规定负责市本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汇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管理等具体工作    
研究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负责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和全市政府公共资产报告    
8 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市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落实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负责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承担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   
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央企对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汇编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月度国有企业财务效益分析报告,编制国有企业统计资料。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投入的重大改革。参与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改革。贯彻实施上级企业兼并重组财政政策,并办理有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事项。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负责汇总编报相关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属企业预算指标下达及预算资金管理。    
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9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参与研究财政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全市财政支持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交通、资源、建设、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投资形势分析,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提出市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优化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准公益事业发展中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市公私合作工作  根据国发[2014]60号,湘编办发[2014]32号增加
9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参与能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等相关领域规划制定,参与能源行业体制改革及能源产品价格改革。参与编制全省能源重大应用技术创新及示范发展计划。负责研究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减排财政政策。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财政政策     
参与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等行业规划研究制定。参与流通体制改革与供销合作社改革。负责研究制定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完善流通体系、物流业发展、民族贸易等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支持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及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措施   根据国发〔2013〕35号增加
参与粮食、棉花、食糖、生猪(牛羊)、化肥等重要商品市场调控及储备制度建设。负责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推动生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建设,实施粮(油)大县奖励,制定最低收购价、临时储备粮油财政补贴办法。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参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规划制定。参与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等产业政策研究。负责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财政政策及机制建设,研究制定土壤和水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财政政策。参与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负责推进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排污费、减排专项资金支出;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城市维护、小城镇建设、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建筑节能等专项资金支出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负责下达中央预算内基建及国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财政专项基建支出预算;核定并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组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支出   
10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执行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乡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款和会计核算;组织回收、上缴到期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核减和呆账核销;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实地考察及年度计划的布置、审核、编制、上报和批复;监督检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监理工作;指导督促已建工程设施的管护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地考察、项目公示及年度计划的审核、编制、上报和批复;监督检查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管理,协助农口部门做好部门项目的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核、编制、上报和批复,监督检查部门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库、产业化经营项目库、部门项目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示范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含量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汇总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分析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1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民政事务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开展社会形势分析,参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村危房改造、社会救助、福利优抚、残疾人事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体系建设等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研究提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民政事务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研究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福利优抚、残疾人事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社会救助、福利优抚、残疾人事业等专项资金;牵头研究制订当地补助标准办法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资金的协调、汇总工作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有关政策   
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划入、分配、使用,协助监管全市社会保障基金   
12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参与制订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项目采购、建设、运营、管理和偿还外债情况,做好贷款项目的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协调解决贷款使用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审核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出具财政评审意见;做好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转贷工作;负责财政转贷项目的对内回收、对外偿还及相应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管理口岸、服务业、国外贷款配套资金、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国际航线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12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拟定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计划;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拟定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指导并监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计划,办理有关市级政府借款的谈判、协商、签约业务,并对贷款的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    
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13 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会计行政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准各乡镇、各部门拟订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办法    
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检查、分析其执行情况     
组织推动政府及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改革,组织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体系和成本核算标准体系,宣传、解释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宣传、解释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管理全市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制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组织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会计咨询及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参与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考试、评审和管理工作     
14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或措施。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会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组织全市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情况、执法情况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组织开展机关内审,协调审核财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监督、检查的条款  
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工作关系,研究提出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或措施。  
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负责对市财政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5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指导市会计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负责研究提出乡镇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办法,研究拟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和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以及指导村级财政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市农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监督落实  
办理预算单位财政工资统发业务  

 

二、临湘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案例
1 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市财政局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依据,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9号)某部门拟调入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市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市财政根据市编办的编制手册核拨人员经费
市编办 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工作;审核管理市直党政机关(含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接受安置军队专业干部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拟定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和管理
2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市财政局 按照市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市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市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市编办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市人社局 负责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统发单位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3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市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人社、卫生部门根据政策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岳阳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岳阳市审核后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根据三部委反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5、《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某市直行政单位拟处置一宗土地资产,应先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市财政局审查后报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公示后,向市直单位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 按规定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 
5 政策性农业保险 市财政局 制定农业保险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农业保险,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奖励  1、《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管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51号) 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37号)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全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省农业、畜牧、林业指导各市州下级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开展承保工作—省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防灾减灾预警工作——省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参与受灾情况查勘—保险公司理赔—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湖南保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对全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某个农业保险案件,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参保——受灾农民报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查勘—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市农业局 (市畜牧局)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市林业局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市金融办 协调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通报保险工作进度 
市水利局 农业灾害预警 
市气象局 农业灾害预警 
市商务局 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6 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轮换 市财政局 会同粮食部门参照省级储备粮有关费用标准,结合我市物价水平及储粮成本,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助标准;安排和监管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配合粮食部门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48号)2014年市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安排储备粮收储轮换经费78万元。
市粮食局 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助标准。 
7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面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市财政部门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市经管局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查工作。
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经管局)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8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标准审批,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负责牵头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制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市直某部门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若符合相关规定,审批同意,会签市发改委。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则通知退回申报单位。
市发改局 负责牵头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参与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制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三、临湘市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监督与项目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问题处理,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五)公示,上网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二)对财政票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对财政无偿供应的票据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票据,未造成浪费;没有违规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入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需要销毁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中,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乡镇财政所的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指导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指导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指导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进行。

(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财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指导措施

(一)市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每年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在考核中对下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法律制度统一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规则提出要求,并对下级财政部门各项财政检查行政处罚统一进行复核;不定期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现场指导,要求财政监督机构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文件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参加全省财政执法培训班,学习具体检查执法案例,提升我市财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以《湖南财政监督动态》为媒介,加强系统内交流学习,宣传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典型案例与经验,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五、监督指导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财政局可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规范和监督全市财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执行。上述文件具体内容已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ncz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各级财政机关之间要加强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五)对资产评估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执业质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上报检查资料、开展现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问题处理,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每年4月30日前,由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职业责任保险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二)会同资产评估协会选取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现场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3.在存续期间违反规定的设立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未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

4.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

5.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违反规定的设立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未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且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2.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3.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5.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6.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六)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九)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十)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二)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省级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下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二)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考生是否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考后举报并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考前下达相关文件,明确考试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考试时对考试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录像保存在市财政局及考点以备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湘财会〔2014〕20号),对考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细则如下: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题按无效处理:

1.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以及其他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告诫2次不予改正的;

2.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省财政部门应当决定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交头接耳、翻阅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2.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3.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利用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进行查阅、传递答案、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操作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市财政局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除认定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外,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九)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市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湘市内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每年完成报备工作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变更事项的,是否在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抽查相结合,自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事务所(分所)上报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三)问题处理;

(四)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5月31日前,全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完成报备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二)每年开展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全省不少于20%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监督,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和终止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采用“约谈”、发放“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管;

(四)对被投诉或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随时进行重点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三)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十)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来临湘市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来临湘市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情况;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报告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5月31日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三)临时执业许可证到期前即结束临时执业业务且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临时执业的,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临时执业结束后3个月内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交回临时执业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上报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三)问题处理;

(四)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二)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临时执业申请。

(四)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且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五)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湘市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十三)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五)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资格存续性监管

 

项目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

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要求

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民政部门和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违反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违反财税[2014]13号文件的,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违反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违反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