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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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局

编稿时间: 2017-01-10 17:22 来源: 法制办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审定颁发后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工作计划并提出政策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负责指导基层依法行政和查处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工作;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研究编制我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抽样检查,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承担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况的审查工作。  
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建议。
承担协调全市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调研工作。
拟订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方案。
组织开展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协调全市综合治理工作。  
2 负责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并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指导乡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
组织开展乡镇、村居计生干部培训工作。
会同宣传部、文广新局、电视台等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 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规划;指导、监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优质服务规范化建设。 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  
指导市、乡镇、村居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监督工作。
制定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乡镇做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承担全市计划生育药具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 指导乡镇开展生育服务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引产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办理工作。 指导乡镇开展生育服务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引产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指导乡镇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办理工作。
5 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事实收养的清理工作。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征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社会抚养费。
6 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工作。协助申请再生育夫妇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 承担组织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工作。  
协助申请再生育夫妇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
7 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审批。 负责再生育审批。  
负责恢复生育手术审批。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8 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委托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
9 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独女户、二女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家庭女孩考上大学本科奖励金。 承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
承担农村独女户、二女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
承担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家庭女孩考上大学本科奖励金工作。
10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负责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批准。 会同纪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承担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
承担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的监督管理。
11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  
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二、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人口计生局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查处典型“两非”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局 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登记报告制度,接诊怀孕十四周以上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及时报告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凭证引产,禁止采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公安局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配合查处典型“两非”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监察局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2 流动人口管理 人口计生局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局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102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 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教育局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政局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房产局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3 收养登记 人口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再生育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对象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控和抽查: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坚持日常监控、定期抽查、加大深入村组、农户现场调查的密度。

2、每月巡查: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进行公示和随访,重点对象要召集群众座谈,市人口计生局抽查面不得少于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

(三)市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市人口计生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口计生局指派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市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

(三)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市人口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局政策法规股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取4倍以上的报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查处流程

1、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调查。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与当事人谈话或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以外的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征收4倍以上报备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5、听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

7、送达。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和盖章。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8、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9、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奖励金、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2、奖励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每年组织1次,核查面50%,主要检查奖励扶助对象是否准确和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乡镇、社区、村于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市人口计生局会同市社保管理中心对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每年4月15日后进行书面核查;

(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社区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扶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

(四)市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街道、社区、村;

(五)乡镇、社区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临湘市人口计生局门户网站。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

 

四、临湘市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优生“两免”服务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做好优生指导、风险评估、跟踪随访等工作。 计划生育报务站  
2 “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服务活动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教育股、政策法规股  
3 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对外来流动人口开展计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宣传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4 外来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 对外来已婚育龄夫妇开展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免费办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的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5 外出、外来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证、验证服务 对户籍外出和外来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办发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6 “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 动员计生协会会员学习、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生育关怀等等宣传服务活动。 计生协会、宣传教育股、政策法规股  
7 生育政策咨询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生育审批服务指导。 政策法规股  
8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奖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