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1 |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依法行政,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 |
组织教育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 ||
负责教育系统普法工作 | ||
承担全市教育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有关工作 | ||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复核、师生申诉及行政诉讼工作 | ||
2 | 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
指导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组织和实施重大教育教学改革 | ||
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 | ||
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信息化工作 | ||
3 |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依照规定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和受委托的国家、省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拟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学文件 |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 | ||
归口管理普通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 | ||
组织指导基础教育教育教学改革 | ||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基础教育办学标准 | ||
指导中小学德育、校外教育工作 | ||
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 ||
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推动全市实施农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 | ||
开展、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布局调整 | ||
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 ||
4 |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 指导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及教育教学研究 |
拟订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学文件,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职成教育办学标准 | ||
组织全市中职学校专业评估及新设专业评估 | ||
负责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籍管理 | ||
指导全市农民学历教育工作和专业证书的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市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 ||
指导中职学校德育、顶岗实习工作 | ||
指导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 | ||
协调指导终生教育工作 | ||
归口管理全市的成人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各类学校中的职业技术教育班等成人教育机构 | ||
5 |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市本级教育经费筹措管理,落实市直教育投入政策,组织市直单位预、决算,对教育专项资金和学校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
组织全市教育单位进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 ||
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事项 | ||
指导、协调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 ||
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
6 |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 |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 |
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教学与指导工作 | ||
负责各级体育、艺术、国防教育竞赛及场地规划设计与经费编制工作 | ||
负责学生的体育训练和市直学校学生的军训工作 | ||
负责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对学生健康教育和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常规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直学校校园的绿化和美化工作 | ||
负责协调和指导直属单位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组织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 ||
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
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平安)校园建设 | ||
负责协调和指导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
指导全市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 | ||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 | ||
7 | 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和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 统筹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
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 ||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 ||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工作 | ||
负责全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工作,负责“临湘名师”选拔工作 | ||
负责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工作室等人才梯队建设工作 | ||
负责全市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 ||
负责协调市直学校教师编制相关工作 | ||
负责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调配工作 | ||
指导全市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工作 | ||
8 | 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以及教育所负担的其他社会考试工作;负责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学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学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 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普通高校、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教育部门所担负的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等其他社会考试工作,以及招收飞行员工作 |
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工作 | ||
制定全市中小学招生计划 | ||
负责指导各类考点建设,管理各类招生、考试的信息和资料 | ||
配合主管部门对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 ||
负责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 ||
组织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负责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和招聘活动 | ||
负责“临湘教育人才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局域网、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 | ||
负责教师的档案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教育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和其他人事服务工作 | ||
9 | 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以及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 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基本制度 |
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 ||
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 ||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 ||
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 | 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 | 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
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 ||
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
11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察和管理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 协助市委组织部对市职业中专和一、二中班子和市管干部进行考核、考察、调配、思想教育和培训 |
负责各级各类教育行政干部的送培工作 | ||
负责学校干部考察、任免,培养学校后备干部 | ||
12 |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 | 组织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
监督检查全市勤工俭学活动财务执行情况 | ||
指导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和劳动实践活动 | ||
指导学校食堂、商店经营管理等后勤工作 | ||
13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临湘市教育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及案例 |
1 | 学校传染病防控 | 市教育局 |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 ||||
市卫生局(疾控中心)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学校H7N9流感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H7N9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H7N9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 ||
2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 市教育局 | 负责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 1、《国家食品安全法》; |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 | ||||
市食药监管局 | 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督查:食药部门联合教育部门下发专项督查通知,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举报影响学校的周边食品安全问题。食药部门负责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牵头进行查处,重点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督查 | ||
3 | 高考加分 | 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根据省教育厅及省考试院有关规定牵头落实我市高考加分政策 | 1、《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2、《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 |
市民宗局 | 对申请少数民族加分考生的身份进行审核 | 某少数民族考生,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交加分申请并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高中、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当地民族部门、公安部门初审后与考生材料一起汇总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市级招考部门上交至省教育考试院 | ||
市公安局 |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 |||
市民政局 |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
市外侨办 |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
市台办 |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
4 |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 | 市教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2012〕9号;2014年4月至5月,市校车办召集教育、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部署校车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先后扣查黑车8台,处罚违规车辆15台,对15名违规驾驶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处罚12人,对违规校车开出了达2万元的最高罚单。 9月份和11月份,市校车办组织教育、交警、交通,按照“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对全市校车安全工作开展暗访督查。现场检查车辆160多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19份 |
市公安局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 | |||
4 |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 | 市公安局 | 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市交通局 |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 |||
市安监局 |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 |||
5 | 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 市教育局 | 负责制定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与管理文件,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系列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
2、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 | ||||
市人社局 | 负责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28号),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岳人社发〔2014〕50号),2014年11月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了全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 | ||
6 | 市直学校教师公开招聘 | 市教育局 | 负责制定市直学校教师公开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2005年11月16日) |
市编办 | 审核下达市直教师年度招聘计划 | 《岳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岳人社发〔2013〕124号),2014年9月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纪委组织实施了市直学校教师公开招聘 | ||
市人社局 | 对市直学校教师公开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市纪委 | 对市直学校教师公开招聘方案进行备案,并对招聘过程实施监督 | |||
7 | 市直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 市教育局 | 审定市直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市直学校岗位聘用;在岗位设置总量范围内推进区域内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实施校长教师交流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4月25日) |
市人社局 | 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核准设置方案和聘用结果 |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12号),2011年11月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了市直学校岗位设置工作 | ||
8 | 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 | 市教育局 | 配合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协助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并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 1、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2、关于做好离校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办通〔2011〕126号) |
市人社局 |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指导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 1、督促指导各高校将有就业意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名单移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2、督促各高校宣传、推荐毕业生参加汴河街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实训 | ||
9 | 大学生村官管理服务工作 | 市教育局 | 负责宣传发动和参与选拔 | 每年由国家、省市发文 |
市委组织部 | 牵头组织实施 | 督促各高校发动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 | ||
编委办、财政局、人社局 | 参与相关工作 | |||
10 | 大学生“三支一扶”工作 | 市教育局 | 负责宣传发动和参与选拔 | 每年由国家、省市九部委局发文 |
市人社局 | 牵头组织实施。 | 督促各高校发动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 | ||
市委组织部、编委办、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市扶贫开发办、团市委 | 参与相关工作 | |||
11 |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 市教育局 | 配合做好宣传发动 | 根据国家、省市发文 |
市征兵办 | 牵头组织实施 | 督促各高校发动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 | ||
12 |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初审) | 市教育局 | 负责聘请外教的申请 | 1、《关于实施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湘外专发[2009]13号)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158号) |
市人社局、市外事办 | 负责审批与管理 | 学校聘请外籍教师 | ||
市公安局 | 负责监督 |
三、临湘市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岳阳市教育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并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市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动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正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
(七)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制定了《临湘市教育局责任追究制》,作为全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教育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级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教育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学校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对教育系统评选达标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全市教育系统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组织的优秀单位、优秀个人、优秀教育成果奖评选以及市教育局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和与社会团体组织联合组织的评选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本校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3.对于推进人选是否公示。
4.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入选人员名单征求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
(五)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教育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
(二)各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市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市教育局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六)市教育局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省教育厅或相关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省里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推荐人选。
(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
(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名额。
(五)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4〕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55号)等文件精神,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为切实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21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4]14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湘组发[200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号),开展对乡镇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市级初评,含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督导评估指标5个部分。
(二)专项教育督导根据市教育重点工作要求及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开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督导
1.乡镇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当年接受省督导评估考核的乡镇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
2.按规划实地督导评估。乡镇进行自查自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组对乡镇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初评结果经市政府、市教育局审议后,上报到岳阳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项教育督导
1.根据专项督导确定的内容各乡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告自查情况。
2.组织督导评估专家组开展现场抽查,并形成督导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审核乡镇自查报告时,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情况对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参与审核。
(二)通过入户问卷调查,或利用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对被评估乡镇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充分利用社会评价手段,提高评估考核的客观性。
(三)组织督导评估时,要遴选既有职业操守又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组的专业性。
(四)加强对督导评估组的培训和工作情况监督,对督导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六)依据《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规范督导评估专家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督导评估程序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落实。基本程序如下:
1.市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当年接受省督导评估考核的乡镇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
2.乡镇自查自评。市级督导评估前一年,乡镇需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材料,并于年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3.市级实地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组对乡镇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初评结果经市政府、市教育局审议后,上报到岳阳市教育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项教育督导程序
1.制定专项教育督导方案,包括专项教育督导内容、督导方式、督导程序、工作安排及工作要求。
2.各乡镇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3.组织督查组到各乡镇(街道)开展督查并形成督导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乡镇要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二)对各乡镇的整改情况组织督查。
(三)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六)对市直学校和乡镇中学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指导,促进进一步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内容为教育年度重点工作、常规工作和特色创新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
各学校年底开展自查自评,提交自评结果、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市教育局各科室根据日常管理工作台账,按一定的区分度拟定各县市区常规工作的得分,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考核的得分进行审核汇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拟定须核实的内容,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并组织对重点工作、常规工作、特色创新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对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事项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面意见以及平时督导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拟定各学校初评结果,报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审定。
四、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结果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特色创新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原则上单项奖与综合奖不重复。同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七)对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建立以下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审核评估、年度学考、中考质量报告、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事项。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湘市各普通中小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质量状况;中小学校教学工作常规和业绩。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检查、开展评估、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普通中小学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学考、中考质量报告,按省教育厅规定要求发布。
对教学工作常规和业绩考核,市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和专家对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校内自评。将考评材料送至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及审核,对材料有异议的将要求学校做进一步说明。
(三)材料审核后,对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如有异议的将重新核查。
(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根据情况进校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反馈给学校。
(五)学校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市教育局视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回访。
(六)市教育局对业绩考核结果予以发文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请学校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将责令有关学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对学校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将取消评估考核结果。
(八)对教师资格证考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教师资格申请人,教师资格考试考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教师资格申请人参加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二)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作检查。
(二)受理相关反映、举报,直接处理或责成相关单位办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相关工作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下达审查决定。
(二)对有问题的考点视问题程度分别作出警告、约谈考点行政主管人员、直至对考点停考,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九)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安全教育和演练。以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自护自救能力为重点,着重检查安全教育计划、教材、教师、教案及组织演练的落实情况。
(九)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十)其他。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并责令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学校进行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意见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认真整改。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幼儿园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评估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中职学校专业开设条件及专业办学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检查、开展评估、年度考核复评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学校提出申请,提供书面材料:
(二)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估结果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的专业,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审批,并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外的专业,学校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严谨的科学论证,报市教育局审核,由省教育厅审批。采用“订单式”模式的专业,还应提供校企合作合同。
3.开设国控专业,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市教育局审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需提交如下材料:①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开设申请表;②学校发展规划;③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报告;④专业发展论证报告;⑤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主干课程设置及教材选用方案;⑥教师花名册;⑦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5.市教育局根据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估和实地查看,经评估合格后,学校方可开办所申请专业。
6.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可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相应的专业设置标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自主设置。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学校申报新设专业,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进行评估、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经审批合格准予开办的专业,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准予注册学籍。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一律不允许开设,不允许招生,不予注册。
2.新设置专业原则上先试办一年,第二年进行复评,若复估不合格,取消该专业招生资格。
(十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中职学校学生注册信息的准确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身份证号验证、系统数据比对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验学生身份证件,14岁以下的学生还需提供初中毕业证原件;
2.学校录入学生信息;
3.校领导、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学生在入校后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14岁以下的学生还需提供初中毕业证原件;
2.学校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系统中录入学生信息;
3.校领导审核数据,报市教育局审核;
4.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下发数据至市教育局;
6.市教育局将数据转发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7.学生学籍注册完成。
四、临湘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
高考、成人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
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办公室 |
0730-3753633 |
2 |
普通高中学历认证 |
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学历认证 |
基础 教育股 |
0730-3753620 |
3 |
市区高 初中招生咨询 |
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
基础 教育股 |
0730-3753620 |
4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认证 |
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认证 |
职业 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0730-3753629 |
5 |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咨询 |
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
职业 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0730-3753629 |
6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接受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0730-3753638 |
7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接受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0730-3753638 |
8 |
就业咨询服务 |
接受毕业生及家长的关于就业的各类咨询服务 |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
0730-3753622 |
9 |
毕业生档案保管和转递 |
对历届毕业生档案进行保管和根据需求进行转递 |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
0730-3753622 |
10 |
就业信息发布 |
负责“岳阳教育人才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局域网、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发布国家就业政策和就业创业的新的信息以及人才招聘信息 |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
0730-3753622 |
12 |
普通话 宣传周 |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
教师 教育股 |
0730-3753626 |
13 |
法治宣传教育 |
根据市司法局法治办统一安排,开展教师干部学法考试,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文艺演出等活动。 |
政策 法规股 |
0730-3753635 |
14 |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
学校 安全 管理股 |
0730-3753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