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深化改革 > 行政权力 > 权力清单

市林业局

编稿时间: 2017-01-10 17:21 来源: 编办 

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1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市林业局 2、《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 号)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2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 号)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市林业局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0 年修正本)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林业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林业部、公安部第2 号令)第十九条 持枪狩猎的,必须携带持枪证和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第十五条 因狩猎需要购买猎枪弹具的,应当持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审批单,经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 4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釆许可审核行政许可《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0 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市林业局 5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67 号)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和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县级审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市林业局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7农村居民建房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1、《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市林业局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局令第2 号)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审批行政许可1、《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13 号)第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二)面积300 公顷以上、50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林业局 9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市林业局 2、《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外,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10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湖南省竹木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是经营、加工木竹的合法凭证,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许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市林业局 11木材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3、《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或转运木材,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第四条《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凭采伐证、检疫证、检尺码单、林业规费票据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第十三条 木材运输证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实行管证和填证职责分离的管理制度。管证人员负责证件领交、结算、发放、审查和保管,填证人员负责具体的填发工作。 1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审核审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林业局 13盗、滥伐木或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 倍至3 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 倍至5 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14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15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局 16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7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下的罚款。 1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市林业局 19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第三十七条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林业局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收超出部门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木材数量超过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0未完成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2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22违规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局 23以伪装、藏若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 号)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 第二十一条 采伐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外,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二十三条 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和铺设管道等,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损坏林木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 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者经营、加工无证木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凭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证明销售。 第二十五条 运输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木材运输证应当随货同行。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 23以伪装、藏若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市林业局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漏、拒交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费用的,责令限期补缴。 24仿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罚《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令第152 号)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期间,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或阻挠调解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局 25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市林业局 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2004 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市林业局 27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28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29违反规定,严重影响湿地用水,或危及候鸟生存、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市林业局 30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市林业局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1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 号)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3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 号)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33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2011 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34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2011 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3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2011 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36在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112号)第二十六条;(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市林业局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2、《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第三十六条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7违规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 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市林业局 38违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 号)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市林业局 39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造林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 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市林业局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0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市林业局 41国家工作人员及意外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规的处罚行政处罚《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367 号)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42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 号)第二十三条 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林业局 4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 44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对林业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林业局 45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市林业局 46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和流转方案;(二)森林资源权属凭证;(三)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记录;(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第三款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整体流转的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市林业局 47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代为除害或销毁染疫森林植物及其制品行政强制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 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林业局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 号)第三十条第三款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林业工作站、防治检疫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组织核实、提出除治方案,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 号)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4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市林业局 49育林基金征收行政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20.减轻林业税费负担。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予以规范。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 2、《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50森林火灾鉴定行政确认《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 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市林业局 51市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行政奖励《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 号)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林业局 52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第五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市林业局 53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补偿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市林业局 5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市林业局 55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人大公告第33 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市林业局 56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林业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0 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57林木种子质量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可以对经营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检,并通过同级媒介公告抽检结果。市林业局 监督 58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检查行政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2 号)第二十四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市林业局 59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复检行政检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 号)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市林业局 60启动森林火灾其他行政权力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 号)第三十三第一款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市林业局 应急预案 61生产、加工、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林业局 2、《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64 号)第五条 凡生产、加工、经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森检机构对其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七日内发给《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62权限内林权争议处理其他行政权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 号)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市林业局 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5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63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年审等其他行政权力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46 号)市林业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4 次会议)第十七条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0 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经营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1]21 号)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证件管理,根据省政府第246号令,《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狩猎证》继续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年检年审合格的要粘贴年检年审合格专用防伪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