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级信息工程项目审查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工程预算、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 |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3 |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及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十四第四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4 |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 |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7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8 |
工业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9 |
工业单位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1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 号发布,主席令第18 号修改)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 号发布,主席令第18 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13 |
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 号发布, 主席令第18 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14 |
非法窃电和销售、生产、出租窃电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 号发布,主席令第18 号修改)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5 |
危害供用电秩序和非法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 号发布,主席令第18 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6 |
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7 |
违法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92号) 第二十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二十五条 违法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8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92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9 |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 |
20 |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
2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
22 |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3 |
信息招投标及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
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24 |
建筑物驻地网的服务商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第十条 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5 |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6 |
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出售。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7 |
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8 |
信息安全保障监督 |
行政检查 |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72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市经信委“三定”方案规定:我委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
29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30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92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1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92号)第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第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
3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八条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八条,省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市州、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