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制度,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湖南省环境保护案例》。
3、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
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通知》岳政发[2015]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岳阳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并把此项工作纳入了2016年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这一要求,按照湖南省(湘政发【2015】6号)、岳阳市(岳政发[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临湘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并征求了各乡镇、市直部门意见,得到了乡镇和市直部门的大力支持,我局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