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扶贫资金公示行为,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范围:凡国家、省、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社会帮扶资金及其它资金的管理使用,都必须按照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条 公示方式 :县扶贫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或各乡镇结合实际,利用公示牌、公示墙、公示栏、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会议等形式,采取临时或长期的方式,在项目覆盖的村组或学校进行公示。
第三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公示:项目立项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实施公示: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制作永久性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受益农户、预期效益以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永久公示。
第四条 培训资金公示 承担培训工作的单位,培训工作启动后,在教室明显位置向学员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培训结束时公示培训内容的完成情况、学员流动情况、培训资金决算情况等。
第五条 帮扶资金公示 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给扶持对象的其它帮扶资金的使用,由承办单位在当地予以张榜公示。
第六条 其它资金公示 项目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时间 一般公示内容,要保留十天以上,永久公示碑牌要保留三年以上。
第八条 质询答复 扶贫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和要自觉接受项目区群众的监督,所有公示都必须公布咨询电话和临湘市扶贫办的电话号码,群众对公示内容有质凝的,可以向县扶贫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质询,有关人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实名方式反映的,要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九条 结果应用 所有公示都必须制作纸质资料,经项目区的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受益学校的校长、受训学员三名以上代表或单位的监督员签署意见后,装入相关档案予以保存。项目立项、实施公示资料,作为报帐必需附件与物资或资金发放清单一并使用,没有经签署意见的公示资料作为附件的物资或资金发放清单,一律作为无效凭证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