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及《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国家、省级和市州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危房改造项目、雨露计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实行村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3.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市扶贫办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60%以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扶贫村,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书》和《扶贫资金项目申报表》。
第九条 项目审批和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八步骤”(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村级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八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市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办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市扶贫办审核后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将不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级验收,并申请市级验收,经市级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经营主体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四、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五、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市扶贫办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由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全面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级报账制。市扶贫办根据各村项目进展情况,与市财政局农业股集中办公一天,与各项目村签订项目责任书,填写资金拨付书,由各项目村另外开具税务发票,由财政局农业股实行报账制入账。
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七、 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
1、精准使用情况。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情况。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覆盖贫困户情况。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精准使用情况。
2、有效使用情况。
(1)资金使用进度及结转结余情况。
(2)项目覆盖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3)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带动社会资本情况。
3、资金监管情况:主要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年度资金使用备案情况。
(2)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3)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对开展的扶贫、财政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各项目单位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4、调整指标。
(1)增分项。即机制创新,开拓性工作获得表彰,县人民政府召开推广型专项现场会议予以推广的给予加分。
(2)减分项。县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发现违规违纪,扶持对象不精准,擅自调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县级验收等情况进行扣分。
第二十六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开展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各项目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组织全面考评。
第二十七条 对各项目的考评结果报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项目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八、扶贫信访催办督办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扶贫信访催办督办以“促进落实、提升效果”为目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扶贫领导小组的安排,不定期组织开展调查专项督查、催办事项。
一、扶贫催办督办程序:
1、审批。根据督办催办事项,由有关人员填写好《催办通知书》,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送办。将《催办通知书》送达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签收。
3、联系。及时掌握承办情况,与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保持联系,根据承办情况催办督办。
4、汇报。催办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必要时要交书面材料。
5、归档。催办材料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要立卷归档。
二、扶贫催办督办形式。除书面催办外,对重要文件、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催办,必要时应将反馈情况综合成文字材料送有关领导审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