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建〔2016〕9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起对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2006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通过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一)总体思路
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调整现行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有关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待中央政策出台后再另行研究制定。
二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规模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三是分类实施,循序渐进。中央对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因税费改革产生的补助(即2008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对因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形成的涨价给予的补助,以下简称费改税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以下简称涨价补助)区别对待,费改税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挂钩,补助金额逐步减少。全省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公交财政补贴,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四是绩效考核,有奖有罚。对各市(州)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核减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本市(州)成品油价格补助;对完成推广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市州给予奖励。
三、政策措施
(一)调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1、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不作调整。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予以保留,暂不做调整(各市州分配金额详见附表1)。
2、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中央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2015-2019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照当年年末在册、合法有效的公交车辆标台数和最新的《湖南统计年鉴》城区常住人口数为依据进行分配,其中:2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0;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1;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2;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3;300万以上的城市系数为1.4;以此类推,每个系数级差为0.1。市州本级的城市系数在上述系数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系数等级。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二)成品油价格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在确保我省每年完成国家新能源车推广比例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实行分类考核。其中,长株潭三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环洞庭湖和湘南地区(岳阳、益阳、常德、衡阳、郴州、永州)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大湘西地区(邵阳、张家界、娄底、怀化、湘西)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5%、25%、35%、45%和55%。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订。
(三)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2015-2019年期间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市(州),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2020年以后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成本变化及优惠电价等因素调整运营补助政策。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监管。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湖南省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全省所有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安装北斗/GPS,纳入各级城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2016年全部接入“湖南省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获得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实际运营里程和真实运行数据。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将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即:
1、年初中央财政将我省当年应享受的全部费改税补助资金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预拨后,省财政厅在1个月之内将资金拨付给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个月之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城市公交企业。
2、在我省每年完成国家新能源车推广比例的基础上,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对该市(州)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核查后,向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扣减剩余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奖励完成任务较好的市(州)。具体的申报、核查程序以及时间要求如下:
(1)由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于每年2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经信、审计部门。
(2)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全省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等情况整理汇总,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审计厅及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包括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后,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下拨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和经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将采取存量部分年初拨付、增量部分年终清算的方式,即:
1、在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对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附表2中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2、当年新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省财政厅将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
(三)其他要求
1、各补助对象应对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财政、经信、交通运输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2、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五、保障措施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涉及城市公交企业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油车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市(州)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以市州为单位实施,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分工协作,共同督促市州政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制订和调整、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促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各地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工作的考核、监督与指导。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财政、经信、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政策宣传。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四)维护行业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交行业动态信息监控,及时掌握改革动态;要充分考虑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公众承受能力和企业运营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价制度,消化补助政策调整给企业增加的运营成本,维护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五)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各项财政政策,公交企业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同等享受其他各项补贴政策;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
(六)做好政策街接。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调整后的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对县(市、区)的相关政策文件须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其他有关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各市州城市公交车费改税补助数
2、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2015-2019年)
附表1
各市州城市公交车费改税补助数(2015-2019年)
单位:万元
序号 |
地区 |
2013年基数 |
每年费改税补助数额 |
合计 |
29185.00 |
29185.00 |
|
1 |
长沙市 |
9687.88 |
9687.88 |
2 |
株洲市 |
2670.30 |
2670.30 |
3 |
湘潭市 |
1591.49 |
1591.49 |
4 |
衡阳市 |
2583.28 |
2583.28 |
5 |
邵阳市 |
1468.05 |
1468.05 |
6 |
岳阳市 |
1899.36 |
1899.36 |
7 |
常德市 |
1361.62 |
1361.62 |
8 |
张家界市 |
457.17 |
457.17 |
9 |
益阳市 |
1514.71 |
1514.71 |
10 |
永州市 |
1488.23 |
1488.23 |
11 |
郴州市 |
2153.26 |
2153.26 |
12 |
娄底市 |
699.20 |
699.20 |
13 |
怀化市 |
1208.62 |
1208.62 |
14 |
湘西州 |
401.84 |
401.84 |
附表2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
(2015-2019年)
单位:万元/辆/年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公交车 |
4 |
6 |
8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
2 |
3 |
4 |
燃料电池公交车 |
6 |
||
超级电容公交车 |
2 |
||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