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建指〔 2017 〕 264 号
有关市、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湘政办函〔 2016 〕 55 号) 及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请下拨
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2017 年第二批省级财政退养补
偿资金的函》(湘牧渔函〔 2017 〕 99 号), 现将 2017 年洞庭湖生
态经济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 下达
给你们(具体金额见附件), 此款列政府支出功能科目 “2111199
其他污染减排支出 ” , 支出经济科目 “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
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 请根据湘政办函〔 2016 〕 55 号文件要求, 尽快制定适合
本地实际的奖励政策, 将本次下拨的省级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
退养场(户)。
2 、 省直相关部门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养殖
环境整治考核验收, 剩余资金待省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按比例扣除或全额收回补
助资金。
3 、 请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 进度的审核意见及本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不
得虚假列支, 同时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
264 2017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养殖环境治理专项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明细表(临湘市).xls湖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