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 县) 财政局:
经省政府批准,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 至 8 年(含5 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 60 元提高到 90 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8 至 12 年(含 8 年) 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 90 元提高到 120 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2 年(含 12 年) 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 120 元提高到 150 元。 按照上述政策, 经研究, 现下达你市(州、 县) 生活困
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 该项资金收入列“ 1100221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 支出列“ 20502 普通教育” 下相关项。
此次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既包括湘财预〔 2015 〕 63 号文件下达的原标准补助资金, 也包括此次提标新增补助资金。 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 标人群数量、 总人口 规模、 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 列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 不再另行发文。
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 〕 101 号)规定,统筹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 切实保障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今后, 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资金需求变化的, 由市县自主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地区, 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2 临湘市——2016年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xls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