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指〔 2016 〕 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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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二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133 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核定的中职在校生数, 在统筹考虑已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 决定清算追加你单位(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6 年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请列入 2016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20503 职业教育”下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组织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 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 足额落实地方应分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并及时拨付到位, 保障免学费后中职学校的良好运转。
二、 各地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职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 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中职学校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严格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进一步推动电子注册制度, 对全日 制和非全日 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 分类管理, 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 等情况的监管, 坚决杜绝“双重学籍” 现象, 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四、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价格、审计、 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禁“一边免费、 一边收费”, 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规范会计核算, 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规范、 有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