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指〔 2016 〕 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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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二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 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133 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 2016 年中职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情况, 在统筹考虑已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 决定追加下达你单位(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6 年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请列入 2016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3 职业教育 ” 下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 “ 30308 助学金 ”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金分担资金。
二、 各地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 及时、 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处罚和责任追究办
法,加大惩治力度。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助学金以及挤占、 挪用、
滞留助学金等行为的发生, 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