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教体发〔2016〕51号
各学校、中心幼儿园:
为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扎实完成市委市政府教育扶贫工作任务,特制定《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各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安全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四)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助学金及免学费;
(五)高等教育阶段: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幼儿。
(二)义务教育阶段: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学生。
(三)高中阶段:凡在我市高中学校就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学生。
(四)中职阶段:凡在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
(五)高等教育阶段: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新生或在读学生、研究生。
资助对象:
1、孤儿、五保户及烈士家庭;
2、因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导致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3、父母或一方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本人残疾、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残疾证、村居委会证明);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6、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7、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家庭(村居委会证明);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湖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补助按每生每期500元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625元。
(三)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三档,一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500元;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分两档,一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免学杂费1000元;二是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免学杂费800元。
(四)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
2、中职助学金: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
(五)高等教育阶段: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可贷12000元的标准执行,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贴息。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各学校每学年学生数或各学校寄宿生数比例为依据,同时参考各学校实际贫困学生数和各学校资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科学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按标准发放,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一)幼儿入园补助平均按在园幼儿总人数的7.5%确定,在确定补助面时要重点向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平均按不高于学校寄宿生人数的28%确定资助面,另参考该校贫困学生人数并重点向农村边远山区、湖区学校倾斜。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不高于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
(四)中职助学金平均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五)中职免学费资金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的第一、二、三学年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到学校。
(六)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按上级计划分配到各高中学校。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凭通知书或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宣传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资助名额、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报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组织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年向学校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严格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有关处室、年级组、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确保所有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孤残、特困学生能得到资助。
(四)张榜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提出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七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设立资助专账,进行明细核算。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发放由各乡镇中学负责,中学不得下拨到各幼儿园,城区内各幼儿园资助资金由长安中心校具体负责发放。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在收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按要求以银行卡或发放现金的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经办人、校(园)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九条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生活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一条 各学校(园)要加强资助档案管理,科学分类,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学校(园)应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资助档案等资料上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每学年要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各学校(园)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交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 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 年 季 资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学校负责人
第四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1、学校资助工作制度;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照片及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内容);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其它社会资助资料。
以上资料按顺序和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每学期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料分电子稿和纸质稿。电子稿只要发放名册。纸质稿为上述第1、3、4、6四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学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资助范围”内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教体局将组织职成、普教、计财、学前教育、审计、纪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股室每年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职成股负责核实各中职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数,负责对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资质的审核;普教股负责认定全市各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数;计财股负责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寄宿生人数,拨付各项助学资金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前教育股负责核实各公办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人数;审计股负责对各校(园)专项资助资金的审计;纪监室负责资助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项助学资金的及时拨付到校、各项助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及其它学生资助工作。各股室要积极履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追责。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明确工作职责,按规操作,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现多报冒领、把关不严、应报未报等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