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有误,以此文为准。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湘财企指〔2016〕7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号)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湘经信投资〔2016〕43号),经单位申报、市(州)县和省直主管单位推荐、专家评审、部门审议、公示并报省政府审定,现将2016年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予以下达,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相应列 2016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159904技术改造支出”,支出经济科目“30499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下达的资金仅限用于附件所列项目建设,请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或挪用。
2、计划支持额度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此次下达计划支持额度的 80%,剩余 20%待项目验收后下达。计划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本次下达全部计划支持资金。
3、对湘西自治州和罗霄山地区(茶陵县、炎陵县、桂东县、安仁县、汝城县、宜章县),湘财企指〔2016〕3号文件已下达补助资金,本次只下达项目,不再下达资金。
4、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切实落实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跟踪调度检查,努力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5、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在本次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附件:2016年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安排表(分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