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综指〔 2017 〕 21 号
财政局、 房地产(住房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7 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专项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与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道路、 通信、 供
电、 供水、 供气、 供热等。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 财政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 2017 年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清单的通知》(建办保〔 2017 〕 4 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申报的四个条件, 在 30 日内将资金明确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项目,并报省财 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备案。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 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专账核算, 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此款列市州、 县市区支出, 按用途填列 2017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支出功能科目 221 类 “ 住房保障支出 ” 01 款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 06 项 “ 公共租赁住房 ” 目, 列支出经济科目 310 类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 财政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时要严格把关, 确保下达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 2017 年底前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017 年度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 建设部对各地项目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对于弄虚作假, 采取虚报、 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省财政厅也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适时对市县项目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附件: 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