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综指〔 2017 〕 65 号
财政局、 房地产(住房保障) 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7 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 用于支持城市棚户 区改造项目, 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7 〕 2 号) 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多渠道筹集、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账核算, 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州、 县市区) 城市棚户 区改造, 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
此款项列市州、 县市区支出, 按用途分别填列 2017 年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 ” 科目(详见附件), 支出经济科目列“其他资本性支出” (310) 。
附件: 2017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