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财综指〔2015〕108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财综〔2015〕87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待 2016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规定执行。
该项资金使用时,列市州、县市区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 项“棚户区改造”、06 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经济科目列“其他资本性支出”(310)。
请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市县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210号)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2、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