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6-09-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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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财综指〔2016〕8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6〕20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万元,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此次资金分配中,对今年经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抽审核实的部分虚报完成户数的市县,按相关标准扣减了相应资金。扣减的资金根据2015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了分配。各地应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各地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此款项列市州、县市区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 项“棚户区改造”、06 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经济科目列“其他资本性支出”(310)

附件:  1、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