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 2019 〕 266 号
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清算 2019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 2019 〕 52 号) 要求,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7 〕 2 号) 等规定,结合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系数、 租赁补贴、 2019 年城镇棚改计划、 2018 年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 以及国务院对 2018 年棚改工作表扬激励的要求, 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对 2019 年 4 月 下拨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了 清算, 共计扣减我省金额 14166 万元。 因我省分配资金时已经考虑各市县财政困难系数, 租赁补
贴、 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9 年计划, 2018 年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 以及省人民政府对 2018 年棚改工作表扬激励的要求, 所以此次采取平均扣减的方式进行清算。 请你市州接到清算结果后, 列入 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收入科目 110 类“转移性收入” 02 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58 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支出分别按用途填列 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 221 类“住房保障支出” 01 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 项“棚户 区改造”和 07 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503) 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509 ), 并及时组织资金清算拨付等相关工作。
其他事宜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 2019 〕 76 号)执行。
附件: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清算情况表.xls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