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8 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9-01-1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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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综指〔 2018 〕 50 号

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8 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1 ),用于支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7 〕 2 号) 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综〔 2017 〕 40 号) 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多渠道筹集、 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账核算, 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城镇棚户 区改造, 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确保专款专 用, 确保完成 2018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专项资金可统

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 3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项资金使用时, 列市州、 县市区支出, 按用途分别填列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221 类 “ 住房保障支出 ” 01 款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 03 项 “ 棚户区改造 ” , 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503 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在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绩效目 标(具体详见附件 2 )做好绩效监控, 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件1-2018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临湘市).xls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