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综指〔 2018 〕 37 号
财政局、 房地产(住房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8 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1 ),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7 〕 2 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综〔 2017 〕 40 号) 有关规
定执行。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多渠道筹集、 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账核算, 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城市棚户 区改造, 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 确保完成 2018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 3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此款项列市州、 县市区支出, 列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支出”( 2120810 ), 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其他资本性支出” (50399) 。
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绩效目 标(具体详见附件 2 ) 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 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件1-2018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