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综指〔 2018 〕 31 号
财政局、 房地产(住房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7 〕 2 号) 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下达 2018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 2018 〕 33 号)等规定,经研究, 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8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1 ),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支持城市棚户 区改造项目, 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 2017 〕 2 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此次资金分配中, 对今年经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抽审核实的扣减棚户 区改造任务数的部分市县, 以及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的部分市县, 按相关标准扣减了 相应资金, 扣减的资金在其他市县重新进行了 分配。 同时, 参照国务院对棚户 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做法, 对棚户 区改造工作突出的部分市州也给予了 一定奖励。 各地应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推进城市棚户 区改造, 按月 或按季均衡核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并在 12 月 25 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各地应加强项目 和资金的监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 租赁补贴、 城市棚户 区改造, 并按照工作(工程) 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完成 2018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 3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此款项列市州、县市区支出, 按用途分别填列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 221 类 “ 住房保障支出 ” 01 款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 03 项 “ 棚户区改造 ” 、 07 项 “ 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 科目, 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50399) 。
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绩效目标(附件 2 ) 做好绩效监控, 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附件1-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临湘市).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