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指〔 2017 〕 102 号
有关市州、 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工) 信委(局), 省直
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关于申报 2017 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湘经信投资〔 2017 〕 43 号),经单位申报、市(州) 县和主管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 部门审议、 公示并报省政府审定, 现将 201 7 年第四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予以下达,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 相应列 201 7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2159904 技术改造支出”,支出经济科目“ 30499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请市州、县市财政局、 省直单位在 12 月 31 日前按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 单位。
2 、 本次下达的资金仅限用于附件所列项目 建设, 请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严禁滞留、 挤占或挪用。
3、 计划支持额度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此次下达计划支持额度的 80% ,剩余 20% 待项目 验收后下达。 计划支持额度 3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本次下达全部计划支持资金。
4、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必须切实落实自 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加快项目 建设进度。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跟踪调度, 努力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5、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在本次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完成项目 竣工验收。 未完成项目 验收的单位, 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附件: 2017年第四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安排表(定稿).xlsx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