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 2016 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6-10-2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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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预〔 2016 〕 78 号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6 〕 39 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16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51 号) 精神和 2015 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 决定在已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清算追加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6 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 万元, 其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万元,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 该项资金收入列 1100221 “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 ” , 支出列 “ 20502 普通教育 ” 下相关项。 为加强资金管理, 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 600 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 800 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 200 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 同时, 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市县财政、 教育部门要确保城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到位, 在安排资金时要按照重点倾斜、 集中投入的原则, 向寄宿制学校、 规模较小学校、 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并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 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保证各类学校正常运转。

二、 各地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同时, 从 2016 年秋季学期起, 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 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省财政在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时,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总体按约 1/3 的比例确定, 其中: 武陵山区和罗霄山区连片特困县、 国贫县、 省贫县和民族县按 40% 的比例确定, 其他县按 28% 的比例确定。 2016 年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1000 元, 初中每生每年 1250 元。

三、 从 2016 年春季学期起, 建立城乡 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 抗震加固、 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对城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按每平方米 8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 各地要尽快做好预算指标的分解下达工作, 并确保市县应分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按照《湖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湘财教〔 2014 〕 1 号)要求,切实加强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确保专款专用,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虚列虚支、 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 滞留专项资金。

五、 按照有关规定, 省财政厅将中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扎实做好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确保及时、 足额、 安全拨付。

附件: 1 、 2016 年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分配总表

2 、 2016 年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测算总表

3 、 2016 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4 、 2016 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表

5 、 2016年保障机制(下发).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