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指〔 2016 〕 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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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 2017 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助学) 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327 号), 现提前下达你单位(市、 州、 县) 2017 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请列入 2017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 支出经济科目 “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待 2017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 标准、 财政补助方式和分担方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财教〔 2016 〕 66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 各地要根据本地免学杂费资金实际需要, 按要求足额安排资金, 确保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 待中央确定我省全年资金后, 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资金清算。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