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预拨 2016 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6-11-3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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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教指〔 2016 〕 169 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 2016 〕 292 号),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预拨 2016 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296 号)精神,现预拨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6 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列入 2016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 支出经济科目 “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和标准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财教〔 2016 〕 57 号) 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标准按照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 2015 〕 655 号)执行,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 1000 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 800 元。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 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省里要求的, 可继续执行。

二、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 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 2016 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再清算的方式。 此次预拨资金根据中央初步核定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 全省平均补助标准, 以及中央和省级负担比例测算安排(政策所需资金, 中央和地方按 6:4 的比例分担, 地方负担部分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具体分担办法待省政府审定后另行通知)。 待中央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和人数后再进行清算。

三、 各地要按照湘财教〔 2016 〕 57 号文件要求,按照本地免学杂费资金实际需要, 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尽快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含市县应承担部分) 拨付到普通高中, 组织学校做

好学杂费免收或退还工作,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2016年普高免学杂费11(临湘市).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