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 2019 〕 1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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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19 年城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 2019 〕 30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6 〕 39 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9 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资金 万元, 其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 该项指
标收入列 1100245 “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 ,支出列“20502 普通教育 ” 下相关项, 政府支出经济科目列 “505 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 ” 。 此次预拨部分省级资金, 待根据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清算核定省财政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额度后, 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为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好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019 年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 600 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 800 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 200 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 市县财政、 教育部门要确保城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到位, 在安排资金时要按照重点倾斜、 集中投入的原则,向寄宿制学校、 规模较小学校、 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并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 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 最急需的问题, 保证各类学校正常运转。二、 从 2019 年秋季学期起, 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100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250 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500 元,初中每生每年 625元。 各级财政、 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发放等工作, 优先将建档立卡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提高资助的精准度。三、 各地要按照《城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6 〕 7 号) 要求, 切实加强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确保专款专用,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严禁虚列虚支、 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 滞留专项资金。
附件: (分发)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资金安排表(临湘市).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