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 2018 〕 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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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预算完整性,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根据《财政部 教
育部关于提前下达 2019 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
预计数的通知》(财科教〔 2018 〕 127 号), 经研究, 现提前下达
你单位 2019 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
(详见附件)。 其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收入列
1100245 “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 ,支出列 2019 年政
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 政府预算支出经
济科目 “ 50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万元, 收入列 1100245 “ 教育共同财政
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 , 支出列入 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
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505 对事业
单位经常性补助 ” ;待 2019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 按程序拨付使
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20% (我省对贫困县所属
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 30% ,其他地区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
约 15% 核定资助面)。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
教通〔 2017 〕 461 号)精神, 2018 年起,对在我省普通高中就
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统一按照最高档次的标准
发放国家助学金,现阶段为 3000 元 / 学年。
二、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即省级
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期 1000 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 800
元。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
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费标
准免费。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
于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湘财教〔 2010 〕 75
号) 和《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 2016 〕 66 号)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
足额保障和安排应当由市县承担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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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费补助资金。 具体金额待中央确定我省全年资金后, 按多退
少补的原则进行资金清算。
四、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 扶贫、 残联等部门, 按照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
意见》(财教〔 2018 〕 16 号)要求,做好 2019 年国家助学金和
免学杂费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学
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 及时、 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
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五、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 审计、 监察等相关部门加
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 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资金以及挤占、 挪用、 滞留资金
等行为, 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资
金安全规范使用。
附件: 提前下达2019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分配表(市县).xlsx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