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指〔 2018 〕 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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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18 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科教〔 2018 〕 36 号), 经研究, 在统筹考虑已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 现下达你单位(市、州 、 县) 2018 年普通高中 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中 央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 其中,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 请列入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 政府支出 经济科目 “ 50902 助学金 ” ; 建档 立卡贫困 生免学杂费万元, 请列入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 支出经济科目 “ 505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 ,省级资金待清算后另行下达。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20% 。 实际执行中,考虑到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更高的实际情况, 我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贫县、 省贫县、 民族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 30% ,省本级及其余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约15% 核定资助面。 2018 年起, 对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统一按照最高档次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现阶段为 3000 元 / 学年。 各地教育部门应督促有关普通高中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认真组织评审, 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等各项工作。
二、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关于 2016 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6 〕 667 号)执行,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期 1000 元, 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 800 元。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费标准免费。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湘财教〔 2010 〕 75 号) 和《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 2016 〕 66 号)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足额落实由市县承担的资金, 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所属学校。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本地免学杂费资金实际需要, 按要求及时、 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 审计、 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资金, 以及挤占、 挪用、 滞留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附件: 附件-2018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2(临湘市).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