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指〔2015〕49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地质灾害
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5〕882号),现提前下达2016年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此款列2016年功能分类科目“2200111地质灾害防治”,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1、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用于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支出、应急处置支出及非工程措施支出,其中: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立项、实施、验收、决算等;非工程措施支出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排查巡查复查、群测群防简易监测及补助等)、能力建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平台建设等)。
2、资金使用结构。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其中:中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支出不得低于所下达资金的70%,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支出不得超过所下达资金的20%,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超过分配资金的10%。
3、资金使用程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州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处置除外)。市州审查批准后,将县市区资金使用方案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2016年度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预拨资金
1、省对市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标准,贫困县市区为5万元/户,非贫困县市区为4万元/户。此标准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核定标准,非具体补助到搬迁户的标准。
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组织实施单位为各地人民政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整合相关部门专项,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工作。
3、请各市县根据下达的任务和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关于2015年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第二期资金本批资金属于预拨资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在实施勘查的基础上组织立项论证和概算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根据最终审定概算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在立项正式批复前,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
上述资金,请各市县严格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97号)有关要求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1、提前下达2016年地质灾害综防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汇总表
2、2016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明细表(因素法分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