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建指〔 2018 〕 12 号
有关市、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7 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财建〔 2017 〕 893 号), 为构建长江流域联防联治保护治理新格局, 促进长江流域水质改善, 推动长江经济带尽快形成大保护格局, 现将 2017 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 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 及金额见附件, 此款列功能科目 2110302 水体 ”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503 机关资本性支出
(一) ” 。 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 、 市州、 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 及时拨付资金;
2 、 市州、 县级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 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快项目 实施进度,确保项目 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3 、 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项目 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 有截留、 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将视情况收回项目 资金, 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2017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三批)明细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和保护厅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