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指〔 2017 〕 86 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农业 “ 三项补贴 ” 改革的有关精神, 经研,在湘财农指〔 2017 〕 38 号文件已下达你市(州、 县) 资金的基础上,决定下达你市(州、 县) 2017 年中央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算资金 万元, 相应列 2017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130199 其他农业支出 ” , 经济科目 “ 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按照《湖南省农业 “ 三项补贴 ” 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 2015 〕 72 号)要求,我省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105 元, 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175 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70 元), 2017 年的发放面积以 2016 年核定的种植面积为依据。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要求, 认真核实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发放面积,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卡中,确保 “ 种地得补贴, 不种地不得补贴 ” 。 省财政拨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有结余的, 可转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中统筹使用; 资金不足的, 由当地财政调剂解决, 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位, 保护好种地农民利益, 不得出现降低补贴标准、 减少补贴面积的现象。
2 、 湘财农指〔 2017 〕 38 号文件预拨和本次下达的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拨付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统一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下拨, 国库不再调度资金。 市县专户收到下拨资金时, 总预算会计做 “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与上级往来 ” 账务处理; 专户 拨付资金时, 做 “ 借:一般预算支出,贷: 其他财政存款 ” 账务处理。
3 、 “ 湖南省 2017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算表 ” 、 “ 本次结算下达 ” 为本次结算资金, 结算金额为正数的, 为 2017 年应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大于湘财农指〔 2017 〕 38 号文件的预拨资金, 结算金额为本次补发资金; 结算金额为负数的, 为预拨资金大于 2017 年应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结算金额为本次收回扣减金额。
4 、 湘潭、 岳阳、 常德、 益阳等市的部分市管区不在省里认可的 123 个县市区范围内, 计税面积和卫星遥感监测时没有相关数据, 相关补贴资金由市财政、 农业部门协调辖区内县市区解决。
5 、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中央和省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有关规定尽快下拨补贴资金, 确保补贴资金于今年 6 月底足额拨付到种地农户。 如 6 月底前补贴尚未发放完毕, 省里将扣减相应地区 2017 年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的 10% ,扣减所得资金用于奖励按时下拨的市县。 同时, 将对相关地区下达督办函, 并抄送市县人民政府。
6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从农户 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或 “ 一事一议 ” 费用, 农户 自 愿以补贴资金抵缴的, 必须由农户 亲自 到信用社办理缴款手续, 有关单位必须向农户逐一开具税费清算单或 “ 一事一议 ” 收款收据。 开展 “ 一事一议 ” 或农业税费清欠, 必须符合农村税费改革时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 对违纪违规擅自扣减中央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交由纪检、 监察及纠风部门进行严肃查
处。 各地不得擅自 出台政策, 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 行缴纳的部分,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 除责令改正外, 对当地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经费一律不予安排。
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以财政惠农补贴 “ 一卡通 ” 形式发放到户 , 补贴发放之前乡 镇财政所要按规定格式编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表并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 要及时将分户 补贴数据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 并从补贴发放开始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上报补贴发放数据, 直至补贴全部发放完毕。 中国农民补贴网及补贴旬报的报送流程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附件: 湖南省 2017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算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