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市镇“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聂发〔2016〕24号
中共聂市镇委员会
聂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聂市镇“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聂市镇“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
聂市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
聂市镇“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整治查处力度,推动正风反腐向基层延伸,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以“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着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既快查严处典型问题,又建章立制管住长远,做到“排查一批问题线索、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完善一批制度规范”,确保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涉纪上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腐败存量明显减少、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打造经济发展、环境秀美、社会和谐的千年古镇凝心聚力、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重点整治村(居)委会、站所等存在“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问题。重点查处和纠正2013以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扶贫开发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随意支配扶贫资金等问题;
2.涉农、惠农、低保、发展等领域财政性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以及集体“三资”管理、财产收益处置、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过程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盘剥克扣、虚报冒领、强占掠夺、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问题;
3.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处置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问题;
4.在办理群众事务中生冷硬推、滥用职权、乱收乱罚、吃拿卡要、欺压群众等问题;
5.在各类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临时指挥部违规兼职取酬、乱发滥补、优亲厚友等问题;
6.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引发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至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底前)
1.成立机构。成立聂市镇“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刘宝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郑新宇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镇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专项整治办”),办公室设镇纪检监察室,由纪委书记陆新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站所要成立本级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由支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2.制定方案。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明确专人负责逐件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对账销号。
3.宣传发动。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镇专项整治办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箱及举报电话(0730-3900001),各村(居)、站所分别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并支持、参与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清理核查(5月1日至8月30日)
按照“党委统领、纪委负责、分级清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镇村两级开展各类项目资金大清理、农村集体“三资”和村级财务大清查、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大起底”。
1.全面自清自查。原则上以2013年1月为时间起点,各村(居)按照专项整治部署要求,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镇相关站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开展本系统在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清理排查。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房管、水管等站所对2013年以来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套取、骗取、冒领资金行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及欺压群众等行为。
2.问题核查。镇专项整治办、各村(居)、镇各部门单位根据了解掌握的问题线索和农民群众信访,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分时间界限,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线索督促或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加大对问题突出、工作被动地区和单位督促指导。要坚持边清理边核查处理的原则,对清理排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或移送处理。
3.汇总分析。各村(居)、镇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对全面自查、问题核查等相关工作情况、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列出问题清单,并根据问题性质、发生时间、严重程度等,确定一批项目进行整改,明确整改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8月10日前报镇专项整治办。
(三)督查问责(9月1日至10月31日)
1.督办抽查。镇专项整治办确定重点部门、单位,分期分批交办、督办重点问题线索,并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同时,将问题线索“零报告”部门、单位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2.重点核查。将群众反映强烈腐败问题的部门、单位,作为重点核查对象,派出核查组开展专项核查。
3.民意调查。镇专项整治办组织开展对各单位“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4.责任追究。对问题严重、工作不实、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单位实行“四个一律”问责,即: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一律追究单位主体责任,一律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一律通报曝光。
(四)总结规范(11月1日至12月20日)
1.整章建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和监管方面的漏洞,各单位进行分析整改,健全完善并出台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着重健全民生专项资金监管、“村账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问责等制度,推进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
2.全面总结。各村(居)、镇各单位认真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效果,形成总结报告,填报《聂市镇“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镇专项整治办。
四、工作要求
(一)层层压实责任。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采取镇、村分级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专门力量,细化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估内容。
(二)加强协调联动。要建立坚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有关问题线索排查、涉纪涉法线索移送等部门协作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按照本级受理、同级移送、上级交办等类别进行逐件登记,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实行一月一报告、一月一通报、两月一调度,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通报和调度。加大对重点问题突出、工作被动等地区和单位现场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
(三)实行快查快结。镇纪委要创新履职方式,通过自办、提级督办等方式,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严格遵守纪律审查时限规定及相关要求,探索快查快结的纪律审查方式和简易审理程序,简易案件的调查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对涉及非党员、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查办。对重要案件,实行镇纪委直接提级督办或实地指导查办。
(四)注重整治实效。各级要对“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零容忍”,收到反映就要核实,发现问题就要查处,通过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罚等措施,形成有力震慑,确保实现专项整治预期目标。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只要逾越了纪律红线,就要严肃处理到位,决不搞法不责众、“纪外容情”。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治不到位、工作走过场,存在严重腐败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以及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的严肃追究单位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附件:核查处理“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情况月报表
附件
核查处理“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情况月报表
(2016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 容 |
本月核查处理情况 |
2013年以来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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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类型 |
级别 |
发现 问题数 |
受理 举报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追缴 资金数 |
通报 件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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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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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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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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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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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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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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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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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内 容 |
本月核查处理情况 |
2013年以来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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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类型 |
级别 |
发现 问题数 |
受理 举报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追缴 资金数 |
通报 件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贪污侵占收受贿赂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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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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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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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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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拖欠盘剥克扣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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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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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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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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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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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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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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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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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本月核查处理情况 |
2013年以来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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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类型 |
级别 |
发现 问题数 |
受理 举报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追缴 资金数 |
通报 件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违规开支挥霍浪费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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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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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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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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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查收工程处置“三资”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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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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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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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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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取酬乱发滥补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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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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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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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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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本月核查处理情况 |
2013年以来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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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类型 |
级别 |
发现 问题数 |
受理 举报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追缴 资金数 |
通报 件数 |
立案 件数 |
处理 人数 |
党纪政纪 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
滥用职权乱收乱罚吃拿卡要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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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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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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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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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责任追究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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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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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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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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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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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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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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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 |
备注:1.同一问题或案件涉及多种问题类型的,除“失职渎职责任追究”的分开填报外,均按最主要的问题类型归类填报;“其他问题”是指上述10种问题类型之外的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发现问题数”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各类项目资金大清理、农村集体“三资”和村级财务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数。3.“立案件数”是指本辖区内立案查处的所有相关案件数。4.“处理人数”是指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总人数。5.“追缴资金数”的单位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