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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防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忠防镇 发布时间: 2018-07-02 11:39 浏览次数: 1

忠防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普查时点、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的技术路线和相关要求,均严格遵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忠防镇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方面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实施,我镇配合临湘市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镇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居)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保障

忠防镇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组长:罗成英;副组长:邹易;成员:方加义、王铁勇、袁细雄、陈兵强、候伟华、李井良、王岳伦、廖志华等同志组成。各组组长为信息员,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普查办)设规划建设环保站,办公室主任:方加义。镇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站所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各村(社区)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的积极作用。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普查工作在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镇领导小组是忠防镇第二次污染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协调和督促村(居委会)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上级普查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宣传动员

镇政府将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微信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白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全镇污染源普查包括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

1.动员启动。2018年4月底前,组织召开第二次全镇污染源普查启动会,镇普查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镇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前期培训。各村(社区)5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2018年6月底前镇普查办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市级技术培训,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3.清查建库(2018年6月中旬完成)。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临湘市普查办审定。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0月30日前)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组织开展全镇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2019年1月中旬前)。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普查办负责数据审核,对本地区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并且于2018年10月底上报临湘市普查办归总。

(三)总结阶段

1、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2019年3月底前)。

2、编写总结报告(2019年3月底前)。

3、成果汇编(2019年3月底前)。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

五、 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等。

六、相关要求

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质量保证、责任落实、数据管理,按照临政办函[2018]21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