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对外投资收益和各类收入等。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场、茶园、果园、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河道、矿藏、建设用地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办),办公室设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三资”管理办具体负责对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村账镇代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账镇代管办),地点设街道财政所,由街道财政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村委会财务的代管工作,接受市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向街道“三资”管理办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
村账镇代管办设会计1-2名,主要负责参与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制定、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督促村报账员及时报账和财务公开等。设出纳1名,主要负责办理各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资金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与银行核对存款等。各村设报账员1名,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财务报账、做好财务公开和向村账镇代管办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管理本村财务档案。
第六条 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规范账户管理。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在银行开设账户,由街道村账镇代管办代理管理。建立资金监管体系,开通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网上银行服务,设立村级报账员与村账镇代管办操作员、审核员三个岗位,分别设立操作密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进行操作,未经三人操作确认,其经济业务不得完成网上银行支付。
(二)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每笔资金支出须在平台上按步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村经办人将符合报账程序的原始凭证交报账员报账,报账员将报完账的原始凭证每周送村账镇代管办专业会计审核,对审核无误的支出信息录入登记表,并将录入信息在平台上发出资金申请支付令;街道村账镇代管办操作员根据报账员发出的申请支付令在平台上初审,确认支出信息,审核员根据操作员发出的指令,在该平台上复审,审核无误后点击确认,操作员再在平台上确认支付。审查不合格的票据退回报账员重新完善手续,未通过审核的支出票据,不得确认支付。转账完成后,操作员须打印支付回单,作为支出凭证附件。操作员与村报账员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通过银行存款对账单对账一次,并相互在对方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栏签字认可。
第八条 规范收入管理。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禁止隐瞒、截留、坐支、挪用。
(二)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使用财政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向外单位(个人)收款,由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向对方单位(个人)开具收款收据,并提供合作社银行账户,由对方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合作社银行账户,收到资金到账信息后,村账镇代管办和村报账员打印收款回单,附收据记账联入账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上交收入等经营性收入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村报账员将收取的资金及时足额存入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街道村账镇代管办收到资金存入信息后及时打印存款回单,及时提醒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收取应收款项时须与账面记录相核对,应收款项的减免须经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村账镇代管办要及时反馈应收款项账面结存情况,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及时催收应收款项。村集体收取的各项资金,须存入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及时建立专项资金台账。
第十九条 规范支出管理。
(一)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年初预算,须将公益性项目、购建的固定资产、非生产性开支等纳入年初预算,经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村账镇代管办备案并监督执行。年终决算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二)严格备用金限额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备用金原则上限额在2万元(含)以内。备用金的提取与补足由村报账员申报,街道村账镇代管办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村级报账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备用金。
(三)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单笔支出5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困难群众生活照顾、村干部报酬、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支出一律打卡转账到领款方。
(四)严控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干部报酬、交通差旅、学习考察、培训、报刊、误工、日常办公等费用,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规范报账程序。
(一)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并签字或盖章,证明人签字证明属实。
(二)村报账员初审。审查票据要素是否齐全,事由是否合规合法。
(三)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需成员2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含)的,须经街道办点领导审核签字;涉及项目建设的支出,须经街道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审核签字;超过5000元(含)的,须附有手续齐全的《村级大额支出审批表》。村级大额支出,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管。
(四)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五)代理会计审核。代理会计要对原始票据认真审核,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未按规定审批的票据,不得办理报账手续,代理会计针对大笔支出及有疑问的要报街道纪监委审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街道村账镇代管办主任复核。代理会计将票据送街道村账镇代管办主任复核,并在票据上签署“已复核”字样。
第十一条 严格债权债务管理。村级原则上不增加新的债务,确因兴办公益事业需要举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并经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强化村集体债权清收,确保债权不流失。严禁随意核销村集体债权行为,确需核销无效债权必须经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核销。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第十二条 坚持财务公开。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的要求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季度首月分别在村务公开栏和省“互联网+监督”平台上公开上一季度财务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台账。街道“三资”管理办对每个村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按类别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村集体采购大额物资、设备和建设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然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已经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 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资产应当编制采购计划,组织专人进行购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后实施;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实施,其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定期清查。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对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作账务处理。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纳入账内核算的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每半年清查一次,对盘盈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及时入账;对盘亏物资、材料和产品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核销,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村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出售、出让、参股、联营、合作或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合并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由村支两委干部、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街道联点领导与纪监委负责同志组成评估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村集体资产在进行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等产权交易时,必须依法依程序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杜绝暗箱操作,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一律视为违规操作。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承包、租赁的资产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备案。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登记簿。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茶园、果园、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河道、矿藏、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九条 资产盘活。充分利用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购买或共建商铺、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物业,获得稳定收入。异地置业增加集体收入,或利用扶持资金与经济强村共建物业项目、共享收益。
第二十条 经营方式。可由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流水域等资源,建设农(林)产品种养基地,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特色林业和林下经济。利用村集体机动地和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移民搬迁宅基地复垦等节余的土地,新开发增加的水、土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开发村集体增收项目。鼓励具有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的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领办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休闲旅游资源,兴办农家乐、渔家乐、度假村、采摘园、农耕体验、生态体验、休闲农庄、健康养老、乡村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或引进社会资本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业。支持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开展配套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一条 资源交易。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必须依法依程序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一律视为违规操作。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承包、租赁的资源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底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由村支两委干部、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街道联点领导与纪监委负责同志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备案。山林发包等特殊情况报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能收取超过本届任期之外的发包、租赁款项。
第六章 村级公益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公益项目包括各级政府投资或村级自筹资金建设的涉及全体或部分村民公共利益的农、林、水利、道路、移民后扶、乡村振兴、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村级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益项目,总投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支两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村民能够自建,总投资在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总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组道路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具有专业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应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确定项目。市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集体研究,会同街道确定项目建设所在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召开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在街道的监督下,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介绍项目名称、类别、建设目的、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质量要求等情况。由成员代表投票选定项目和选举项目理事会,并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理事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下,受合作社理事会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三)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制定施工方案。项目理事会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和制定施工方案,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进行初审。
(四)报审报批。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经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初审后报街道纪(工)委审核,再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备案。
(五)组织施工。项目理事会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机械、人员,采购材料设备开展施工。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和确保施工安全。
(六)项目建设审议和公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理事会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张榜公布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听取、审议项目理事会财务报告,对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低于70%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测评,直至成员代表满意为止。并责成项目理事会将项目支出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
(七)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并完成满意度测评后,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邀请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再邀请市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要建立专账,切实强化资金监管。
(一)不实行公开招投标建设的村级公益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凭正式发票入账;人工费用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的应签订包工协议,凭劳务发票入账;发生机械费用等其它费用的,凭完税后的发票入账;聘请村民发生的劳务费用,经公示后,实行造表打卡发放。
(二)实行公开招投标建设的村级公益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支付款项,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凭工程发票入账,并留有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职责,一届任期内对所有村至少审计一轮,必要时开展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村(社区)进行重点审计。财政所负责对村级财务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街道作为农村集体“三资”和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开展村级自查、党员群众评议、听取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村支两委负责对组级集体经济与财务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组账村代管。街道“三资”管理办与村账镇代管办要定期开展督查和督办。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账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
3、在处置村级集体“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检查。
5、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扣押、挥霍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6、伪造、篡改、损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7、不按规定进行“四议两公开”、“四自两会三公开”,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严重后果。
8、克扣、抵扣、挪用、侵占村民的各种惠农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
9、对村级原始凭证不审核,对不合理、不规范、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抵制,或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不向主管领导报告。
10、对应按规定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而未进场交易、违反规定将应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进场交易、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提供虚假的公告和证明材料、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等情形的。
11、其它严重违反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村(社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前制定的管理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村社分账”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街道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会同财政所负责解释。
附件:
1、村(社区)固定资产台账(样表)
2、村(社区)资源登记簿(样表)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流程图
4、村级公益项目“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流程图
附件1
村(社区)固定资产台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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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类别 |
购建 时期 |
使用 年限 |
资产原值 |
折旧额 |
净值 |
使用 方式 |
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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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单位名称 (个人) |
起止 时间 |
投资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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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指自用、出租、承包、对外投资等。
附件2
村(社区)资源登记簿(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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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类别 |
面积 |
四 至 |
使用 方式 |
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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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单位名称 (个人) |
年限 |
起止 时间 |
用途 |
合同 编号 |
年收 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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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指承包、租赁、出让


















































附件3: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流程图
附件4 村级公益项目“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