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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办事处 关于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来源: 长安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16-10-17 17:34 浏览次数: 1

长办发〔2016〕46号

长安街道办事处

关于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村(社区)、站办所: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发[2015]42号)和《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临政发[2015]13号)精神,为使我办事处农业普查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此下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办事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长安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办事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统计站,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村(社区)、站办所,要按照统一领导、各村(社区)、站办所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涉及经费保障方面事项,由财政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普查宣传方面的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和协调。各相关站所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办事处和各村( 社区)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办事处,村(社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6年10月15日

长安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印发